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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1〕108号
天津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JC5XXD
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纬路一号院内1-101-104室
法定代表人:马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对兴宇伟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有组织废气(VOCs)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臭气)监测,并于2021年7月30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HB-HJ-21072105)。经查询本次监测活动的原始记录《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采样记录表》,本次监测活动的方法依据为:《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报告》(编号HB-HJ-21072105)中的原始记录《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采样记录表》《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原始记录》均无总悬浮颗粒物测值的原始记录;你单位监测活动当天使用的4台检测仪器内均无本次监测活动的总悬浮颗粒物测值的原始记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中10.1及10.5的监测技术要求。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天津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B-HJ-2107210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以《天津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4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事件经过:2021年9月3日天津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对本公司进行了调查,认为《检测报告》(编号HB-HJ-2107105)中的原始记录《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采样记录》《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原始记录》均无总悬浮颗粒物测值的原始记录;当天使用的四台检测仪器内均无本次监测活动的总悬浮颗粒物测值的原始记录。本公司造成以上原因陈述如下:由于这4台设备时间跟实际时间不一致,当发现这种现象后,我们人员跟设备厂家沟通,是否可以改动时间,设备厂家反馈时间不可以更改,由于人员沟通不清楚,造成现在现场人员用人工计时,不用设备保存相应的时间,设备的流量都是天津计量院计量检定合格的,用采样设备泵流量按照采样规范进行采样,所有的采样条件我们都手工记录,并且记录到原始记录以供查阅;并且设备时间跟实际不一致,当天执法记录仪也有记录,可供查阅,我们这次也提供照片,把手机时间与设备时间一起拍图,见附件。此次事件后,我们目前跟厂家沟通清楚,厂家已经将相应的设备进行维修,目前已经维修好,维修证明见附件。因为以前没有这样的设备,人工规范采样也是正确的,综合以上所以我们没有对环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属于篡改检测数据。以上反馈全部是实际情况,天津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全体将一如既往的按照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进行检测,希望生态环境局监督检查帮扶。在处罚告知书中,没有相应的规定我们一定要在设备上做原始记录,会进行处罚,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处罚没有合法依据。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17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4日的听证申请、《天津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64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听证笔录》(2021年11月3日)、《天津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案件听证会意见》(2021年11月17日)、《天津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听证报告》(2021年11月17日)等证据为凭。
2021年11月17日听证会结论:执法总队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维持执法总队拟处罚意见。(注:执法总队拟处罚意见为: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