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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466945554
法定代表人:张永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弃用的原有电镀车间内余留部分废硫酸桶(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类)、废盐酸桶(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类)、废电镀液药剂及电镀污泥(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17类)等,正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该车间是你单位上述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该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7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你单位于2018年11月7日提交了《天津市福奇特电子有限公司库房整改报告》并附上整改后照片,你单位称已于检查当日确定了整改方案和整改责任人,马上落实整改措施、已设置危废物标志、按危废物品种类进行搜集、危废物品用保鲜膜包裹、危废库房已上锁,至此已按整改意见要求整改完毕。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70号)以及2017年11月5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