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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33号
天津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86418091C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工业园新源道2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生
你单位通过暗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屠宰、肉制品深加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猪卸载场产生的部分粪尿水未经处理设施处理直接从地面漫流至雨水井,后调查询问发现,该雨水井中的液体最终流入雨水管网。经对你单位流入粪尿水的雨水井内污水进行监测,总磷浓度为54.3mg/L、氨氮浓度为202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4*103 mg/L。你单位属于通过暗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2-1807025-2号)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8月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执听告字[2018]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8年8月6日提出听证,我局于2018年8月22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你单位称:一、我司污水管道疏通工作,一直委托专业疏通下水道的公司负责。在贵局人员到来之前,公司人员已在第一时间发现了污水管道堵塞,并一直电话联系专业疏通下水道公司。但由于近期雨水较多,疏通公司业务繁忙,在贵局到来之前仍未能赶来。贵局执法人员发现问题之后,我们一方面联系车间停止用水,一方面不等不靠,果断采购了一台下水道高压疏通机,于当天将堵塞管井疏通完毕。二、我司发现污水管道堵塞导致污水溢出留到雨水管道,但采取的应对手段和措施不力。这说明公司人员环保观念还不够强,对突发事件缺乏完备的应急措施和预案。这次事件使我们痛定思定,引以为戒。公司亡羊补牢,于8月1日召开全体中层会议,学习讨论国家环保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文件,并于8月2日下发《迎宾公司关于污水管道排放的应急预案》的红头文件,要求各部门、厂办严格执行,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鉴于我司搬迁到新厂后,第一次出现管道堵塞事情,在应急方面缺少经验,但于当日整改完毕,并没有造成较大的环境污染,恳请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执听告字[2018]2号)以及2018年8月22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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