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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8]32号
天津天沧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086551099R
地址:天津上仓酒业及绿色食品加工区3号标准厂房3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楹
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7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污水处理系统正在运行,但用于污水处理的紫外线消毒工序未运行,紫外消毒工序发生故障后未能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紫外消毒工序停用。经监测,总排口外排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240000个/L。你单位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津环监(监)1-1807026-2号)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8年7月30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由于客观原因,我司上仓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后长期闲置,致使设备老化,损坏。上仓污水处理厂于2014年10月开工建设,2015年10月建设完成,因水源不足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至2017年下半年开始进水,现场设备因长期闲置在开始使用后故障多发,故障率较高。目前我厂计划申请对环保设备进行大修和更换,以保证上仓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具体方案将尽快落实后报区环保局进行审批。二、我司长期致力于投资地方发展建设。为帮助园区招商引资、发展建设,以BOT形式投资建设了该厂,自2015年建成以来因客观原因造成上仓污水处理厂没有水源投入运营长达近2年的时间处于闲置状态,期间未有任何投资回报,为保证污水厂的基本维护依然长期投入,在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我司在未确定任何投入回报的前提下仍然积极响应,大力投入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恳请贵局酌情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36号)以及2018年7月30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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